临潼区纪委监委相关规章制度

时间:2021-03-29 18:32:47       来源:临潼区纪委监委

一、会议批办

(一)会议审批

委主要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承办室(部)应在制定方案前与办公室商议,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提出会议规模、规格、时间、场地、议程、任务分工等建议,再报委领导审批。其他委领导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召集会议的委领导审批。重要会议应报主要领导审批,向办公室备案。会议需要相关室(部)协助配合的,应在方案报批之前征求相关室(部)意见。

委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应在机关会议室召开。使用会议室由承办室(部)提前向办公室进行报备。

(二)区纪委会议筹办

1.区纪委全会

区纪委全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办公室按要求提出会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区委报送关于召开会议的请示,并附会议通知(代拟稿)。

根据会议筹备进展或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和研究确定会务安排、文件材料、生活保障等工作。

2.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

会议时间: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议题确定:需要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的议题,呈报室(部)应填写《区纪委监委常委(监委)会会议议题单》,交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呈报室(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单送办公室。

会议材料:汇报材料一般应在文印室统一按要求排版打印13份,于开会前一天交办公室。

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呈主要领导签发。

3.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

区纪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副书记参加,相关领导和室(部)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办公室做好会务保障。

4.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专题会议

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依据相关规定规范。

二、督查落实

(一)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中央、省、市纪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和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和批示意见等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梳理列项督办,定期形成督查通报,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领导和相关承办室审阅。

(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区纪委全会、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等研究确定的事项,主要领导在调研、会议、公务活动中要求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建立台账、制作督办单,负责具体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形成督查通报,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委领导和相关承办室审阅。

三、请假审批

(一)重要会议(活动)请假

主要领导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参加人员如需请假,应履行审批程序。

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主要领导审批;委机关各室(部)、各派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假,逐级报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请假审批同意后,须向办公室备案。

(二)干部请休假(含节假日离市外出报备)

委机关和派出、派驻机构干部职工休公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事假、节假日离市外出报备(外出指:出西安市、渭南市以外)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休假,书面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办公室备案。

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休假,1天以内逐级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2天以上(含2天),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办公室备案。

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由常委担任室主任除外)请休假,1天以内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2天以内逐级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内,逐级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不含3天)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均向办公室备案。

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请休假,1天以内,由各室(部)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逐级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3天以内逐级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不含3天)逐级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审批后均向办公室备案。

派出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干部请休假3天以上(含3天),向协作区负责人报告后,由主持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并向区纪委监委组织宣传部备案。

节假日离市外出报备审批程序参照请假手续,外出报备单原件交区纪委监委组织宣传部保存,复印件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四、印章使用

拟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拟稿单位完成发文审批程序后,在文印室统一印刷,在办公室登记用印。

拟在便函、情况说明等材料上加盖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的,逐级审核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签,重要事项呈主要领导审签(或应事先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在办公室登记用印。

拟在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中的介绍信和各类查核单上加盖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的,由案管室统一承办,按照编号规则填写使用,逐级报主要领导审签,在办公室登记用印。

拟在业务工作类、服务保障类便函、情况说明等材料上加盖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的,逐级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在办公室登记用印。

各派出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的管理使用参照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管理档案的类别

机关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含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即纪检监察案件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二)职责分工

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装订、打码,制作归档文件目录后,向区档案馆移交。

案件档案采取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各部门负责检查案卷质量,加盖卷号、盒号,制作归档文件目录后,向办公室移交。

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由承办部门向办公室移交,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归档文件目录。

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装订、打码,制作归档文件目录后,向办公室移交。

(三)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案件材料分为初核了结类、审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各类案件材料的收集和立卷工作具体如下:

1.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2.初核案件材料实行信访室、案管室审查制度,信件线索谁发出,谁审查,谁移交。

3.立案审查案件材料由各案件承办室负责立卷,立卷后移送审理室;审理案件材料由审理室负责立卷,并将同一案件的立案审查案件材料和案件审理材料一同移送办公室;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4.信访类案卷资料由信访室、案管室进行整理移交,移交时并附信件线索分办清单。

5.其他工作的案卷资料由各室(组)自行保存。

(四)文书档案、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1)反映委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委机关工作、党的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2)委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3)委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4)其他对委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不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任免、奖惩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等;(2)本委文件材料中,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性文件、定稿除外),各次核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要办理的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收集的文件材料;(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4)下级机关送来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案件依据材料;初步核实报告、立案报告;转办的文字材料;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批复材料;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审理报告;与当事人见面材料;结案报告;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案件档案的不归档范围:重份的案件材料、与案件依据材料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归档要求

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文与审签单、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每一册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装订时,正文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归档文件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的应予以复制;超大纸张应按照标准折叠。

归档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已装订成册的不便拆钉的刊物、书籍等可以保持原貌,不再拆钉重装;10年保存的文件可使用订书机装订;永久、30年保存的文件应采用线装。归档文件的装订位置在左侧或左上角。在左侧装订时,应将文件各页左下侧对齐;在左上角装订时,应将文件各页左上侧对齐。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室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归档案件材料应手续齐全,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实施留置措施报批材料均应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复印材料应注明该复印件原持有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时间、地点等内容;调查报告应有全体调查人员签名。

案卷的装订顺序及规则按照《西安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案卷装订规范(试行)》执行。

(六)归档时限

每年的1月至3月为归档文件移交时间。各部门要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完成上年度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编制好归档文件目录,一并移交办公室。

(七)档案借阅制度

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签名。借出档案不得复制扩散,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归还档案时,双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本上注销签名。

各街道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档案时,需由各派出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持介绍信到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档案,需持介绍信到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各派出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案件档案管理参照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档案管理由区纪委监委机关统一管理。

六、文稿起草

文稿起草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和指导性,观点鲜明、表述准确,文风朴实、言简意赅,符合实际、措施可行。

(一)拟稿。坚持“谁主管、谁起草,谁办会、谁起草”的原则,各室(部)负责起草各自业务范围或承办会议的文稿;重要文稿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成立起草小组。

(二)修改。文稿初稿形成后,负责起草任务的室(部)要认真组织修改;重要文稿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修改,受邀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

(三)送审。负责起草任务的室(部)按程序,送分管常委审阅后,送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送分管副书记审阅后呈主要领导审签。

(四)核改。各室(部)起草的文稿,经主要领导审阅,需要核改的,由办公室组织核改,相关室(部)配合。

(五)印发。需要印发的文稿,由承办室(部)按照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流程办理发文手续,并认真校对。

七、信息编发

不断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情况、经验做法等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室(部)按照工作职能和上级要求,除对口报送相关信息外,要及时向信息中心和组织宣传部报送信息,向市纪委、监委报送的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送,重要信息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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